原告临桂县山水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凤凰城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粟开坤和审判员杨*参加的合议庭,本案诉讼中,2010年12月8日被告张*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1、确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有效;2、要求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剩余房款230000元,并按约定交付商品房:3、要求被反诉人承担反诉的诉讼费。经审查,被告张*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山水凤凰城公司对此不需要15天答辩期和30天举证期限,本院遂将本诉与反诉合并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一并进行了...(本文书还有12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