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下称迎泽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毕*、肖*,被上诉人迎泽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1998年12月,太原市人民政府给太原昕利轻工机械总厂颁发了并政地国用98-203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2000年,赵*与太原市昕利轻工机械总厂签订了《门面房购房合同》,购得位于太原市××区面房一处,用于居住和经营。太原市昕利轻工机械总厂给赵*出具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经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及土地登记。2015年4月18日,迎泽区政府于做出了迎政房征决字〔2015〕2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征收决定》。2015年5月14日,赵*的房屋被拆除。赵*不服提起诉讼。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本文书还有2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