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谢**因与被上诉人王**、邓*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王*、谢**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王**、邓*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王**等结婚乃至生子,自始自终与王*、谢**共同生活,从末分户而居。王*、谢**出资二百多万购买诉争房屋当然基于自身及家人居住之目的,何况为购买该房筹集资金,王*、谢**已将老房变卖,并无其它房屋可供居住。之所以由王**出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本登记在王**名下,...(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