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设施建设于2002年以后,部分房屋还是2012年建设,当时本市已有相对较为完全的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即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各项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本案中,于**、彭**申请再审提出涉案设施并非违法建设的主张,而在此前其对张家湾镇政府所作京通张限拆字[2018]第202号限期拆除通知所提诉讼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经作出认定,在该生效判决未改变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