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邵阳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炳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的法定代理人黄**、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隆**、被告人寿财险邵阳市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4年9月2日,刘**驾驶湘e******轻型仓棚式货车从新邵县酿溪镇方向驶往严塘镇高桥村方向,20时10分许,驶至严塘镇黄家村5组村民黄翻平屋前路段时,将黄**挂倒致伤。新邵交警部门认定,刘**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负次要责任,经索赔未果,故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46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4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整形整容费23000元,合计83408元;由...(本文书还有2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