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日茂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街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及银行贷款为名,分别骗取了黄某1、黄某3、蓝*、黄某5、黄某6、黄某7、黄某8、黄某2、黄某4、阮某1共计人民币21.8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日茂以能帮助办理博白县文地街茂青大道贫困户安置的安置房为名,骗取了黄某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11月29日,黄某1报案称,2018年3月、7月间,黄日茂以能帮助办理安置房为由,...(本文书还有1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