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博白县博白镇城东村佛子龙队的吕*2、刘*夫妇一家与吕*1、梁某夫妇一家因土地纠纷问题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矛盾。2018年10月4日16时许,刘*在自家房屋地建房时,梁某等人前往刘*新建房屋工地处进行阻挠,梁某将刘*房屋顶梁木强行拆除时,被对方的人殴打,后被告人苏海彬和他人强行将梁某拉离现场工地,其中他人在前面拉,苏海彬在后面推,致使梁某倒地,造成梁某第4、5、6肋骨骨折。经鉴定,梁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海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吕*3、吕*1、刘*、赵*、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海彬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疾病证明书,入院、出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附带民事...(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