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利视康眼镜超市(以下简称利视康眼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雅瑞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利视康眼镜超市赔偿厦门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利视康眼镜超市承担。事实和理由:1.厦门雅瑞公司在一审中举示了律师费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收费数额符合律师收费标准,至于厦门雅瑞公司是否实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用,是厦门雅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问题,由于委托合同具有诺成性,且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代理义务,厦门雅瑞公司必然需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厦门雅瑞公司实际上已按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部分代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