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于2015年2月27日更换案件承办人,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2月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为琐事吵架,被告于2012年7月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2013年3月,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经多方劝解,我申请撤诉,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9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我撤回起诉。尽管我多次规劝、宽容被告,但被告仍毫无悔改之意。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