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诉被告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中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购房款9270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891元(以9270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6日,以后违约金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991901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存量房...(本文书还有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