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农商银行)与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丰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偿还宝丰农商银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672.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95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吴**与宝丰农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吴**向宝丰农商银行申请在201...(本文书还有1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