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1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孙*乡上辛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辛堡村委会)、盛**、吴*2及一审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1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吴*1与上辛堡村委会签订的《上辛堡村解除承包(租赁)协议的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综合经济补偿款中的21.3159万元属于盛**、21.3159万元属于吴*2。事实与理由:(一)有新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约定的建筑物24541.1平方米中只有2000平方米是吴*3的遗产。在(2016)京0105民初****号案...(本文书还有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