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女,197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鑫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期限应从“约定交房之日”起算,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法院认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属于我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缺乏依据。2.法院认定本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间应从“约定交房之日”起算,错误。首先,就该条款的词句而言,“商品房交付之日”的词句文义非常明确,即为交...(本文书还有1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