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单**因与被申请人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单**的诉讼请求,由村委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申请再审的事实:1.一、二审判决案由由原来起诉状的“恢复原状”变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单**拥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村委会以林权证作废为由,在2008年和2019年两次未经单**同意,对其林权证标记范围内的林地侵权,将其林木移除,土方拉走。3.单**起诉至一审法院,提交...(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