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1、闫某2、闫某3与被告闫某4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1、闫某2、闫某3的法定代理人谢*和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闫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1、闫某2、闫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原告从2019年8月份起按每月3000元支付抚养费至三原告年满18周*之日止,支**原告学费、辅导费135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3日,谢*与被告闫某4因长期不和,在安阳县民政局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安阳市文峰区弦歌大道华强城468号院四期**号楼**单元**号房屋双方都有居住权,婚生子女闫某1、闫某2、闫某3归女方抚养,...(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