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冯**因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3行终****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申请再审称:第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行初****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及终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基本审判原则,且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第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两审法院对此认定有失公平;第三,两审法院并未考虑申请人从事养殖的时间和政策背景,对申请人明显不公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及终审判决,依法提审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经查,冯**被拆除的养殖用涉案建筑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安固村西。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各庄镇政府)作出京平夏限拆字(2018)16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京平夏催字(201...(本文书还有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