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强制清除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2行终****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现有证据已充分证实铲除申请人位于大兴区魏*庄镇西枣林村东南部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上地上物的行为(以下简称被诉行为)是征收土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魏*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魏*庄镇政府)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亦是实际责任承担主体,因此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5行初****号行政裁定和二审裁定,依法将本案裁定再审或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魏*庄镇政府同意二审裁定,称其未实施对涉案土地上地上物的清除行为,被诉行为系由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误推造成,该公司并非受魏*庄镇政府委托,被诉行...(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