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3行终****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对于本案的意见,王**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未到庭。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第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终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杨*户村***小区内的建筑(以下简称涉案建筑)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及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等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有新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小区取得了合法的用地备案手续。申请人取得了原北京市平谷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2013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疑似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认定情况的函》(以下简称认定情况函),确定了涉案建筑属于农业用途,认定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等;第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8)京0117行初****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2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