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夏各庄镇政府未对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履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根据本院查明之事实,涉案建筑包括陈*务村委会原有的鸡舍、看护房及周**所建的南侧看护房,实际用途为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故建于农用地上的设施农业项目无法也不应取得规划许可,夏各庄镇政府未充分考量这一事实,未对涉案土地性质进行调查,亦未就涉案建筑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的审批手续进行核实,仅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二,周**对涉案建筑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参考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已失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