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与邮局发文交接清单显示,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13日向比娜日化公司寄送了答辩通知书等材料,因已超过一年,邮单无法显示签收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