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宏兵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宏兵公司)因要求履行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1月11日,湖南宏兵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工信部对其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认定结果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湖南宏兵公司通过工信部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提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资料。2019年7月8日,因湖南宏兵公司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工信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湖南宏兵公司,要求其进行修改补正。2019年7月17日,工信部收到湖南宏兵公司的补正材料,但发现其补正申请材料中的投资项目备案文件仍然存在问题,工信部工作人员于7月24日电话通知湖南宏兵公司,要求其更正投资项目备案文件。7月29日,工信部收到...(本文书还有3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