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要求履行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朱**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拒绝履行对其退出养殖业的补偿职责,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顺义区政府履行补偿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