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杨**、李*向顺义区住建委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顺义区住建委对北京东方京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京海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大街东段蓝尚家园(推广名北京国兴城)项目办公楼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针对杨**、李*要求查处的事项,顺义区住建委履行...(本文书还有2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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