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进行了修订,本案被诉信息公开行为作出于2018年12月,发生于该条例修订之前,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文书还有3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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