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乡镇政府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依法负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监管和查处的职责。鉴于原审法院经审理已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再审申请人对该结果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可该判决结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李*镇政府对案涉建筑未经法定程序调查和认定直接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也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村防盗门厂作为村办集体企业于1993年6月取得了原顺义县人民政府集建(证)字第0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等房屋设施。1999年4月东升门业公司通过改制转让方式从顺义区李*镇李家桥村经济合作社取得了该集体资产,并在改制前后对房屋设施进行了改建和翻建。虽然东升门业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屋改建和翻建存在不合规之处,但考虑到案涉房屋在集体企业转制之前取得过相应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至2019年被强制拆除实际...(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