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乌海市第四中学、乌海市第八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乌海市海勃湾区教育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海市第四中学、乌海市第八中学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上诉人主观故意所致意外,应当由作为受害人的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又应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