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谢**因与被上诉人王**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谢**与王**共有车辆;2.王**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谢**与王**自始至终共同生活,从未分家。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车应属家庭共同财产。二、2016年王*、谢**与王**共同出资购置涉诉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相互印证。三、一审法院适用证据及法律不当。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共同购置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应以书面共有协议签署为条件。
王**辩称:认可王*、谢**...(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