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汉台酒业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徐*,上诉人汉台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及被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和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国和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王*于2018年8月2日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542239号“汉台及图”商标(简称第542239号商标)申请于1990年3月10日,核准于1991年2月1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11年2月9日。汉台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于2006年4月3日针对该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但未获成功,其后国和酒业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受让取得该商标。2011年8月9日该商标因到期未续展而处于失效状态,国和酒业公司又于2011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第10067252号“汉台”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初审通过后,汉台酒业公司提出异议;汉台酒业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汉台酒业公司历年所获得的荣誉证书;2、汉台酒业公司年报情况及财务状况证明;3、汉台酒业公司销售合同;4、汉台酒业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5、汉台酒业公司专利证书;6、汉台酒业公司广告合同发票;7、汉台酒业公司的宣传画册等;8、法院判决书等。
商标局认为,汉台酒业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荣誉证书、审计报告、缴税证明、经销协...(本文书还有6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