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秀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2014年5月,原告将汾水幼儿园、锦绣花园**号楼项目部**号楼、锦绣花园**号项目部地下车库内墙涂料工程承包给被告,并对施工内容进行明确要求。2014年7月,被告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离开工地,原告无奈之下另行招募工人进行施工。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所承包工程超期,并因此受到发包方罚款,且原告另行支付了人工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被告张*辩称:第一,原、被告之间并非承揽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合同关系;第二,原告违约在先,原告尚*被告劳务人工费21700元;第三,被告并非自行离开工地,而是原告欠付被告劳务人工费,并声明被告可以不干,被告才离开的工地;第四,原、被告之间约定的付款条件是随干随付,被告干完了约定的施工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