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17年的9月7日,原告与北京中互晟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本案诉争的商业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互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新街口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号**层面积为29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用途是餐饮娱乐、教育、美容美发等经营项目,租赁期限是8年,自2017年的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免租期是2017年的10月1日起到2018年的3月31日止,租金自2018年4月1日起算涉案租赁场地原来是停车场,合同签署后,出租方对于场地的改造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但是原告的招商工作早已启动,与很多商户签约承租,但是却迟迟不能入住2018年2月12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原告进场时间应不晚于2018年3月5日,并且变更免租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9月14日止然后9月15日开始计租,但补充协议签署后,出租方仍然迟迟不能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时间一直拖到2018年的11月份在此期间,为了不影响开业进度,安抚已经签约的商户,采取了被告、商户和出租方平行施工的这种工作方式推进...(本文书还有18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