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何**、付*、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建八公司)、贵州太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临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5日、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贵建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太临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到庭参加了7月26日的诉讼,被告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工程款47019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4日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100万元,并按每月3%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截至2018年2月4日为210000.00元;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贵建八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承包被告太临置业公司开发的奢香大道中段“盛景国际”二期工程后,将劳务施工的一部分分包给被告何**施工。后被告付*作为贵建八公司的委托人又将工程的另一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为此,原告与被告何**于2017年7月4日签订《劳务内部补充协议》,并向被告付**被告贵建八公司缴纳了100万元工程保证金,现涉案工程由于资金问题,无法继续施工,原告就已完成的工程量与被告何**进行结算,确认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470193.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工程款及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并于2017年11月2日与被告付*签订《退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17年11月15日前退还原告本金及利息112万元。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也不支付工程款。原告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场施工并缴纳保证金,工程不能继续施工是由于被告资金短缺的原因造成,原告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量造价,四被告作为实际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被告贵建八公司及被告付*...(本文书还有7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