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新世界千姿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千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支持宋**2002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宋**与北京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集团早在2002年6月就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判决未适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回避本案重要事实的认定,导致判决错误。2.北京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集团或者其旗下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宋**...(本文书还有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