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新颐华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颐华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未查清案件基本借款事实,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新颐华卓公司并未向杨**提供过借款,杨**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新证据证明新颐华卓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虚假陈述。(二)新颐华卓公司提交的《还款计划书》系为欺瞒杨**而编造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新颐华卓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绍宸(原名闫双强)的遗孀和女儿要求杨**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时,杨**并未注意到其中有本案所涉2000万元借款事项。杨**与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