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鑫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博明公司)及一审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天鑫地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力博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力博明公司赔偿顺天鑫地公司损失88万元;由力博明公司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力博明公司的经济损失90万元且由顺天鑫地公司予以补偿,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涉案房屋、厂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实际履行了近八年之久。力博明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2.涉案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而终止履行,顺天鑫...(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