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好尔超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贾*与好尔公司签订《好尔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代销设备为好尔超能农残剥离器。好尔公司明确承诺各类型号机器的去农残效果,在说明书及宣传单上明确告知好尔农残剥离器系列产品能彻底去除蔬菜、水*、肉类等各种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好尔公司的总经理笑阳以广告等形式多次向全国消费者承诺其产品去除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效果。然而,好尔公司的产品经贾*及其他消费者使用后并没有其承诺的去农残效果,也没有获...(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