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睢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王**、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睢宁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娄**、王**负担。事实和理由:经人寿财险睢宁支公司庭前调查,死者娄**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可能有经济能力。既然娄**生前就不具备抚养娄**、王**的能力,结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娄**的死亡,并不导致被抚养义务人娄**、王**抚养来源的丧失。因此,一审判决人寿财险睢宁支公司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一审法院对人寿财险睢宁支公司的举证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也没有对娄**、王**本人进行询问调查,也没有对邻居及村委会进行询问调查,该判决明显无事实依据。
娄**、王**辩称,人寿财险睢宁支公司...(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