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答辩称:一、根据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及袁**、倪*隆等人询问笔录可以综合证实事故发生时,大别山公司在滑道末端正前方放置收纳木箱,导致聂**滑至滑道末端时直接撞上收纳木箱眼部受伤的事实。大别山公司认为“请把坐垫放在”的字样说明收纳木箱放在滑道末端左后方,但是该指示牌并不能说明当时大别山公司完全按照指示牌的要求放置收纳箱。一审法院在现场取证时,案件已经在诉讼,大别山公司已经对场地进行了整改,无法反映案发时的情形;二、大别山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张贴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乘坐须知等内容,也没有专门的人员对聂**进行安全提示和引导,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提供任何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甚至拒绝向聂**提供负责人的联系电话;三、大别山公司不具备经营滑道资质。滑道游乐项目属于大型游乐设施,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大别山石窟旅游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没有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大别山公司存在违法经营滑道项目。综上,大别山公司在滑道末端正前方放置收纳箱,增加了安全风险,没有对上诉人进行安全提示和引导,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给聂**提供合理有效的救助,大别山公司作为景区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且大别山公司违法经营滑道项目,故应当对上诉人的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财保六安市分公司答辩称:我公司认为大别山景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大别山景区和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聂**一...(本文书还有5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