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将未经质证甚至可能郭**未提交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判决李**与郭**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本案明显涉及经济类犯罪,原审法院未依法驳回起诉,将材料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而是继续审理。第一,郭**的29000元是作为投资款项打到“民生财富”平台,李**从未收到过郭**的29000元借款。郭**在原审质证环节称给李**的29000元借款是现金给付,既没有人证也没有银行流水凭证...(本文书还有2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