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龚**因与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互助县住建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龚**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青02行终****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认定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一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一年的期限不适用本案,此司法解释于2017年11月13日颁布,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对2018年2月8日之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期限为二年。互助县住建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龚**修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龚**于2019年1月28日向法院...(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