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林因与被上诉人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有误。王林与蔺**以前系同村同龄且是朋友关系。2018年王林承包河南省新郑“正高智慧城”a-09的5#、6#楼公共部位吊顶,地下室储藏间楼梯刮大白等工程。该工程施工期间,王林因资金紧张向蔺**通过微信转账借款80000元是事实,蔺**一不是合伙人,二从没有组织工人干此工程,更不存在欠蔺**工人工资款。2019年4月蔺**向王林索要80000元借款,蔺**出于好意于2019年4月22日让王林出具了...(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