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庞**因与被上诉人邵**、刘**以及原审第三人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庞**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项;2.邵**、刘**共同返还叶**、庞**借款1100万元;3.邵**、刘**从本案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叶**、庞**支付1100万元暂借款的利息至付完全部暂借款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邵**、刘**承担...(本文书还有10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