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吴*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申请再审称:1.曹*申请再审提供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证明耿某当时和吴*1一同签订案涉合同,2017年3月27日,吴*1、李*、耿某一同到曹*家中购买枸杞苗木,以李*名义签订了《枸杞苗木预定合同》,合同约定李*向曹*购买宁杞7号枸杞苗木13800株,每株1.3元,合计17940元,苗木纯度大于或等于85%。合同签订后,耿某当时挖走2300株,付款2990元,下剩苗木11500株李*拉走,李*仅付款2000元,下剩苗木款由吴*1出具12950元欠条一张。2017年6月10日,吴*1通过银行转账向曹*付苗款5000元,下剩苗款7940元至今未付。一审中李*自认分得5800株,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吴*18000株苗木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对吴*1提出的40亩8000株苗木,曹*在司法鉴定现场勘查及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未提出异议。这是因为鉴定的时候,只有吴*1一...(本文书还有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