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唐*、万*对湖南建工公司及其宁夏分公司所举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依据合同相对性,湖南建工公司及其宁夏分公司举证与本案事实无关,唐*、万*不认识案外人许*,许*是和湖南建工公司及其宁夏分公司单独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证据在一审中已经出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二审中,湖南建工公司及其宁夏分公司还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和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等待(2018)宁0302民初****号许*诉湖南建工公司及其宁夏分公司支付中阿植筋劳务费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请求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赵*1名下银行卡号×××、×××、×××的客户交易明细(自2013年7月1日起截止至今)。对此,唐*、万*认为,案外人许*和湖南建工公司及其宁夏分公司之间的劳务...(本文书还有3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