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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银川市兴**************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住*******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宁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高台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台寺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银川住建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台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刘*,被上诉人银川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台寺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高台寺村委会向银川住建局支付工程代建费848635.36元;2.依法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高台寺村委会不向银川住建局支付土地款;3.银川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高台寺村委会向银川住建局支付代建费927767.98元错误,高台寺村委会应向银川住建局支付代建费848635.36元。高台寺村委会一审所举证据六阮*外墙弹涂结算单,可以证明银川住建局扣其房款79132.62元,余款6801.48元,该款应当从代建费用中予以扣除。一审判决第17页第8行经审理查明部分写明:“**楼代建费已付工程款包括:1、村委会支付1490264.54元;2、阮*工程款85934.10元(其中抵顶房款79132.62元,余款6801.48元);3、勉荣**楼前地坪款69400元......”说明高台寺村委会己经支付的代建费包括阮*工程款,该85934.10元应当在所欠的代建费中予以扣除。但一审判决仅扣除了该部分余款6801.48元,没有扣除阮*抵顶的房款79132.62元,导致认定欠付代建费数额错误。(二)高台寺村委会与银川住建局不存在任何土地纠纷,一审判决认定高台寺村委会占用银川住建局已经征用的土地用于建设涉案房屋,认定事实错误。1.高台寺村委会在一审中己经明确表示,与银川住建局不存在任何土地纠纷,双方之间仅存在工程代...(本文书还有777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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