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与再审申请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争执,张*将吴*头部和腿部打伤,吴*进行了手术治疗,构成了伤残。原审法院对吴*被张*打伤的因由及过程,和案件发展变化的过程均没有查清。2.本案吴*是拉着张*理论讲道理,没有要打人的意思,是张*一直打吴*,吴*头部和腿部被打得非常严重,吴*仅还手打了张*一个耳光。原审不应以一个耳光认定吴*存在过错,本案责任比例认定错误。3.吴*产生的医疗费数额是65894.63元,原审法...(本文书还有1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