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灵武市崇兴镇人民政府与苏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灵武市崇兴镇人民政府已履约完毕。本案一、二审中,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各方发表了举证质证意见,听取了当事人各方的陈述、答辩及辩论意见,审理程序并无不当。苏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灵武市崇兴镇人民政府与苏某签订《崇兴镇新农村建设房屋(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农*)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后,依据《崇兴镇2012年新农村建设(试点)拆迁...(本文书还有4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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