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樊*因与被申请人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申请再审称:1.樊*与杜*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杜*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按房产价款的千分之一向樊*支付违约金。而一、二审法院在计算违约金数额时,没有依据双方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错误的认定樊*...(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