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师某与周*之间未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正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的是周*的房屋,师某向周*无权主张房屋搬迁费等损失。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师某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本案中,被征收库房的所有人为周*,其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所涉库房征收补偿搬迁费归周*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