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派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宁*、宁夏金海********、宁夏银东*********、马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建行灵武分行与天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6-天马-期限调整-001、2016-天马-期限调整-002、2016-天马-期限调整-003、2016-天马-期限调整-004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协议约定将上述4笔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延长一年。
截止2017年9月20日,仍有本金74000000元及利息8755261.26元尚未归还。
一审另查明,2017年5月,派胜公司向建行灵武分行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到2019年3月20日,债务人、抵押人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建行灵武分行偿还上述债务本息,其自愿收购抵押人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并保证收购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人上述债务,如届时派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收购抵押物或收购价格不足于覆盖上述债务本息,派胜公司将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的约定继续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5月23日,建行灵武分行建灵报(2017)54号文件,就天马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化解方案为给派胜公司新增授信12000万元,其中80...(本文书还有4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