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峰房地产公司)与上诉人云南达人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人置地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峰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53862674元(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青峰房地产公司并不存在违约的客观事实。在一审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青峰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2016年7月8日和2016年8月10日三次向达人置地公司发出告知函,催告达人置地公司按照《房屋销售合同》和生效判决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并于2016年8月10日将a1地块“五证二书”邮寄给达人置地公司,要求达人置地公司与上诉人共同起草a1地块《认购书》及《商品房销售合同》,还明确告知达人置地公司如果其在日后办理销售过程中尚需其他必备证照、资料,上诉人也将全力配合,由此可见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和提供证照义务,并不存在未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2.在一审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做出后,未有约定或判决确定上诉人应当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因此上诉人于2016年4月22日及5月13日获取预...(本文书还有5905字未显示)